水体的纳污能力,是指在水域使用功能不受破坏的条件下,受纳污染物的最大数量。即在一定设计水量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负荷量。其大小与水功能区范围的大小、水环境要素的特性和水体净化能力、污染物的理化性质等有关。最大允许负荷量的计算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的依据。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一项职责。我委根据《水法》于2004年8月对三峡库区水域纳污能力进行了核算,并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已由水利部依法提交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