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水利部根据《水法》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论证、审查、审批制度;登记制度;建立档案制度;统计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我委2004年在流域内的16个省(市、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目前正在汇总阶段,并按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