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 孙雪涛
(2003年12月22日)
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会议,与大家共同探讨水资源保护问题,首先,我代表水利部水资源司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大家的到来也说明,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按照《水法》的要求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借此机会我想与大家交流一下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介绍一下明年我们的基本工作思路。
一、提高对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认识
新修订的《水法》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提出了三个新的、基本管理制度。即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制度。这三项基本制度共同构建了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水资源量、质结合、功能要求与保护要求相结合的基本思想。
按照功能的需求确定保护目标,在确定的保护目标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入河排污口,才能够逐步使水域达到保护目标的要求。其中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监督管理手段,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是实施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这项工作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要求,调查全国的入河排污量;二是对已有排污口实施普查登记管理。应该说我们更看重后者的工作性质。大家都知道两年前发生在江苏、浙江省界的水污染引发的水事纠纷,惊动了国务院领导,水污染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反思这件事情可从两方面得到认识,一是经济发展、生活提高,对水的认识增加,对水的需求提高了。二是反映出水资源管理的不足,迫切需要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已经非做不可。只有了解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准确地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才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或避免类似水污染重大纠纷的发生。因此要特别重视这项工作,重视对这项工作行政性的认识,不能单纯地认为这只是综合规划的一项具体工作。要转变观念,从过去的只是具体承担任务的单位向监督管理主体转变,树立行政意识,因此请各地方水利厅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行政主管领导要担任主要负责人。
有关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的同志还要做具体布置,我这里强调三点,一是要流域与地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地方开展这项工作,流域机构是你们的坚强支持指导,流域的监督管理也离不开地方的配合。各部门要向厅主管领导汇报这次会议精神,我认为做好这项工作就是要领导重视,就是要做通领导的工作,让他有认同感,让他们也成水资源保护积极分子。同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落实经费,尽早开展这项工作;二是要精心组织,提高效率。统筹考虑调查、登记、建立档案,便于今后管理;三是要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这次会议就是布置工作,交流经验的好机会,请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大家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
水资源司组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已经编制完成。我们已经交到政策法规司,有望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的关于立法的部长专题办公会议上通过这个部规章。接下来水保处的同志还要介绍关于《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利于大家更好的工作。
在谈2004年工作以前,我也想谈一点个人的认识。1997年,我有幸以领导随员的身份参加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大会,在给领导准备讲话稿中,我们引用了江苏的同志对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总结:“房是新的,钱是多的,水是脏的,命是短的。”引起了会议的震动。1998年,中国工程院开始了中国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战略问题研究,此项研究集合了全国水资源方面的著名专家。在研究结论中指出,水污染是头等大敌,已成为不亚于洪灾、旱灾,甚至更为严重的灾害。这个论点,部领导也多次提及。这说明从专家到水利部的领导,对水污染严重性非常关注。受污染的水通过多种方式作用于人体和环境,其影响范围大,历时长,但表现相对较慢,使人失去警觉,问题十分严重。针对这些特点,研究报告还提出了“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 “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建设高效节水防污型社会”的防治水污染的战略。到了部里后,前一个月到黄河流域进行了调研,从郑州经三门峡,到兰州,沿路看入河排污口,情景令人怵目惊心。我想,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我部水资源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一定要保护好我们有限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