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叶)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近日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条例为当前我国解决大河流域开发和水污染防治立法创出了一条新路。
江苏沿江地区人口数量、国土面积均占全省的一半,经济总量约占全省的80%,是江苏经济的核心区域。
条例着眼于全面统筹沿江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强调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活动必须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沿江地区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发展循环经济,划定饮用水源区、工业开发区、生态保护区(带),解决过去上游地区的排污口靠近下游地区的取水口的问题,并大大削减目前长江沿岸的排污口,使之减少到22个,要求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保咨询,严格禁止在开发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同时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对超总量地区不批准新建增加污染的项目,使江苏沿江各地区经济发展纳入环境容量管理的范畴。
据了解,随着各地对长江开发力度的加大,长江下游水质呈下降态势,两岸污染带明显。尤其是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增加,对长江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目前,江苏饮用水和工农业用水50%以上取之于长江,江苏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依赖于长江,保护长江饮用水质安全的战略地位日益突现。
条例对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设置了更高的标准。水源保护标准,要求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劣于国家二类水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劣于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污水治理标准,要求沿江地区排污单位一律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条例还要求根据水质保护的需要,制订高于国家规定的有机毒物等水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条例创设的三个方面新制度,是立法中的亮点。一是规定地方政府总负责的制度。包括沿江地区政府水质达标责任制和上下游交界断面水质交接制度。规定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负主要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其中标明的水质交接责任制是条例的核心制度,其作用是通过界定沿江各地出境断面水质标准和超标性质,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通过组织、经济和司法三条途径,保证符合标准的水质从上游地区到下游地区不断交接下去。这一制度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近年来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的经验总结,江苏首先用地方性法规加以确认,使“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得到落实,有利于在流域内建立起上下游政府同防共治水污染的机制,避免流域污染纠纷和事故扯皮问题,提高政府环境管理和治理的效率。 二是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条例规定,沿江地区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从而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三是纵横向监督制度。条例规定,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及水质变化情况;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污水情况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