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已于2003年6月1日开始蓄水,水库蓄水和运行期间水资源保护问题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委水资源保护局和水文局按照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水利部的要求,开展了水库蓄水期间的水质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切实履行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行政职责,规范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我委组织制定了《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和《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水污染事件报告电话:027-82927421,联系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孔力,E-mail:jb110@ywrp.gov.cn,传真:027-82927422。
附件1:
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安全,根据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的接受和调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报告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
(二)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
(三)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引用长江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
(五)发生的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 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报告。
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
第五条 长江委所属水文基层单位应加强观察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水体出现异常现象(包括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大面积油污等等),以及发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异常恶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水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并抄报长江委。
第六条 水资源保护局应向社会公开重大水污染事件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名单,保证通讯24小时通畅。
第七条 长江委所属各单位发现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表格附后),并进行初步核查,将结果逐级上报长江委,同时通报水资源保护局。如有必要,应采取措施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将发展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及时商长江委水文局,通知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水文局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同时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如若污染事故为海损事件,应及时与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水资源保护局。
第九条 水资源保护局在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上报长江委。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长江委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核查后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