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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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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9 17:11:53 新闻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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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20日,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市水务局报送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并在批复中要求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悉,截止目前,先后有广东、黑龙江、重庆、广西、江苏、青海、湖北、宁夏、四川、安徽、西藏、福建、云南、河北、河南、陕西、新疆、上海等1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其他省区也正在抓紧进行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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