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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水利部根据《水法》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委2004年在流域内的16个省(市、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目前正在汇总阶段,并按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
导读 入河排污口是水利部水资源保护的前沿阵地,只有了解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才能准确地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才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避免类似水污染重大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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