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的管理职责。为此,我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水资源〔2003〕21 号),在全市布置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工作。近日,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长水保〔2004〕20号),要求流域各省(市、自治区)认真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为圆满完成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是实施新《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管理、排污口审批、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各项水资源保护制度的核心基础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工作。同时,市局已将该项工作作为今年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并纳入了2004年度“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地务必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落实工作班子和经费,组织骨干力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大力宣传,加强对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指导 本次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由排污口设置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登记要求进行申报和登记。各地应结合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实际,加大对排污口登记工作法律依据、工作必要性的宣传力度,争取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排污口登记工作质量。 各地还应以这次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为切入点,要求排污口设置单位定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上报排污口相关资料,逐步建立排污口统计制度。 三、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月10日前,将排污口登记有关文件及时送达排污口设置单位。 (二)普查登记数据为2003年的资料。排污口设置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排污口污染物质量数据必须是具有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资料,上报时还应在登记表(附件表1-表3)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为提高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工作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排污口设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还要对区域内主要河流和水体的重要排污口进行核查。各地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排污口汇总成果报送市水文局。 四、工作经费 市级工作经费在市级水资源费中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经费可在本级水资源费或其它资金中列支。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水资源处:陈奇志,电话:89079013 市水文局:李光强,电话:89074068 张 骏,电话:67060119 附件: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要求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水环境 水资源保护 普查 通知 抄送:市水文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0日印
附件: 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要求
一、普查登记范围 原则上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均属本次普查登记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开展已完成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的排污口,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百强镇、中心镇、重要供水水源地及其它重要区域或流域内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 二、组织形式及分工 普查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全市的工作由水资源处牵头负责协调工作;市水文局承担技术指导,具体负责重点排污口的核查、汇总及提出全市普查登记成果;各区县(自治县、市)完成本辖区内重要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委托市水文局等有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内重要排污口的实际核查监测工作。 三、成果提交 各区县(自治县、市)按规定的时间将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表和汇总表(表1-表9)及排污口分布图报送市水文局审查。其中已经划分水功能区划的河流和水体必须按照水功能区的划分汇总填报表7-表9。 四、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检查的技术要点 (一)企业单一排污口 1.水量 (1)直接在江河湖泊取水的企业,应注意其取排水量之间的平衡,核查时,可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分析,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分析,以验证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如果企业水流程清晰,可以下面公式计算废污水年排放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 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2)从自来水公司或水库等供水单位获得用水的企业,应注意其用排水量之间的平衡。核查时,可查阅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分析。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分析,以验证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废污水年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上。 对排放稳定、规律性强、排污口门规整的企业,必要时可通过流量实测获得监测数据。 2.污染物质量 (1)物料平衡法 一般应先确定企业主要污染物,通过查阅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用量、产品量,通过物料平衡计算污染物质量。某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原料用量-产品中含量-生产过程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 (2)实测法 可进行水量水质同步监测,通过水量、污染物浓度计算污染物质量。在实施监测前,应先了解企业生产和安排情况,确定企业生产周期和主要污染物,根据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次,根据主要污染物确定分析项目。 水量监测应选择规整、易于计算的断面进行。 (二)市政综合排污口 1.水量 (1)泵站提抽。可查阅泵站开机记录,根据泵站运行时间和泵站抽水能力,计算排污量。计算公式为: 泵站开机时间×泵站单位时间抽水能力 若无开机记录,核查方法如第二款。 (2)自流排污口。可查阅市政部门下水道服务区域人口、面积,有小型企业的,可查阅市政部门关于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批准文件或收费凭证。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服务人口×人均每日污水排放量 人均污水排放量一般每天在150—300升,应按当地实际人均用水量进行分析。 (3)涵闸控制、泵站提抽、自流综合排污口,涵闸控制、自流综合排污口等,按自流排污口核查排污量。 2.污染物质量 (1)实测法 了解排放规律,确定排放周期和主要污染物,按照企业排放口实测法实测污染物质量。 (2)估算法 对于主要是生活污水的市政排污口,可按市政设施服务人口和人均每日生产的污染物质量来估算污染物质排放量。 五、填表说明 (一)“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二)“单位所在地”:填写所在省份、市县、城市的区名或者县所辖的镇名。 (三)“所属行业”:填化工、石化、钢铁等国民经济部门。 (四)“年取水量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五)“排污口类型”:填企业单一、事业单一或市政等。 (六)“排污口地理位置”:如无法确定经纬度,则填排入水体地点的相对位置。 (七)“排入的水体”:填写排污口直接汇入河流和湖泊,包括二级以下河流、湖泊。 (八)“上一级河流”:填写“排入的河流或湖泊”所汇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河流和湖泊,若与“排入的河流或湖泊”相同,可不填写。 (九)“污水入河方式”:填明渠、暗渠、泵站、涵闸、潜没等。 (十)“污水性质”:填工业、生活、混合。若是火电厂贯流式冷却水应注明。 (十一)“污水排放方式”:填连续、间歇等。 (十二)“设计排污水量”为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年排污水量。“实际排污水量”为实际监测的年排污水量。 (十三)排污单位若为电厂,则增加填写“污水温度”和“温升”项目。 (十四)“入河排污口污染物质量”:一般应为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单位的监测数据,也可由物料平衡进行推算。 (十五)“污染物质量”表中,COD、悬浮物为必填项目,其他按所属行业选择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的污染的项目。 六、表格(点击下载!) (20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