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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06-12-30 14:34:05 新闻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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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
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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