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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2006-12-30 14:33:26 新闻来源:  作者: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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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水资源,加强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取水许可,主管机关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实施监督管理时,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水质管理要求:

(一)取水处水体(以下简称原水)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

(二)申请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

(三)申请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四)申请人向河道、湖泊等水体的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依照《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第六条  规定提交的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取水的地点及其水质现状;

(二)申请人对取水水质的要求;

(三)对原水处理的基本工艺及设计标准;

(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前受纳水体的水质状况;

(五)污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及基本工艺;

(六)退水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总量测算);

(七)取水和退水对原水、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

(八)取水和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

第六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能否满足申请人的用水要求;

(二)退水地点所在区域是否在城市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

(三)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五)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和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科学;

(六)取水和退水水质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可靠,有无漏项。

第七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对退水地点超出其管理范围的,应征求退水口所在地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申报有关文件的或申报文件不完备的;

(二)文件中使用的有关监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的、预测方法不当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批机关不予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原水水质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或其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技术、工艺不可靠,退水水质将超过排放标准的;

(三)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含污染物的退水的;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取水或退水将严重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的。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涉及水质部分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预申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对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进行核查,并对下列各项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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