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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资源保护宏观思路和主要对策

  2006-12-31 9:23:58 新闻来源:  作者: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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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水功能区进行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是确定长江水资源保护宏观思路的依据。

根据长江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特点,长江近期水资源保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对水环境承载能力尚宽余的区域应合理安排产业结构布局、限制污染物排放,避免造成新的污染;对水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的区域,如长江干流城市江段,应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使水体水质满足水功能区要求;对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了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如滇池流域等,应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量,遏制水污染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研究采取内源治理和水体交换等各种综合措施,治理水体中积存的污染物,以改善水环境。

3. 长江近期水资源保护对策

3.1.保护目标

针对当前长江水资源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近期目标是:2010年前,80%以上水域满足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其中在2005年以前,城市的饮用水源区水质应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干流主要城市江段污染带不再发展,保障城市用水安全;主要支流水质有所改善,减少入江污染负荷;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入湖污染物逐步减少,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控制,湖泊功能有所恢复;长江干流上游沿岸城镇和船舶垃圾得到治理,“白色污染”明显减少;三峡水库保持良好水质;丹江口水库保持一库清水;长江口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3.2. 主要对策

3.2.1. 尽快组织制定长江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

以往,有关部门和地区已编制了一些有关三峡库区或长江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划,但这些规划之间缺乏衔接,难以满足当前水资源保护形势要求,需要尽快制定长江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从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以及水生态保护进行总体安排。

水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涉及多部门,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各部门应结合自己的职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工程措施顺利落实。

3.2.2. 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体制

按流域实行统一管理已被实践证明是水资源保护的成功体制。长江流域面临三峡水库蓄水和南水北调工程即将实施的新形势,应强化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双重领导,通过法律授权加强流域管理的权威性,并加强中央和地方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建设,建立流域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协调机制。

3.2.3. 完善流域政策法规体系

为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有序进行,应根据需要制定流域层次的法规。国家应尽快组织制定适合长江流域特点,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尽快制定有关的经济政策;水利部尽快制定《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授权,制定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排污口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各级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地方法规。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通过法制保障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3.2.4. 强化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应与流域内地方水利、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项目取水、排污及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严格行政审批,控制新的污染发生。同时应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增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快速反应能力。要进一步重视舆论监督和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3.2.5.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投入机制

水资源保护是公益性事务,应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按照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市场主体在水资源保护中的地位与责任,合理分摊有关费用。应完善水资源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改革水价体制,重点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体的综合整治,水资源保护管理、监测、科研等项目。与此同时,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置、污水回用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市场化、企业化和集约化。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融资及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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