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超标违法”,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超标违法”的思想当然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中掌握的准则。我们认为,这也应该成为其他强制性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准则。这不仅能提高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将对环境标准制(修)订过程、批准和发布程序等提出新的要求。
当前,我国排放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到其法律的严肃性,距离法律规范要求还有差距。首先,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程序和科学依据的广度和深度要求还没有形成规范。虽然制定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据和原则在法律中是明确的,即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超标排污收费”而非“超标违法”制度,加之国家规划中一些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不具体,在确定排放限值时对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综合把握还有相当难度。其次,就具体标准来说,行业型排放标准数量太少,综合型排放标准管理面太大,受研究中投入不足的影响,对有些污染源,标准定值与经济技术水平结合不紧密,分析论证不够充分,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最后,我国有些排放标准指标设置的科学性也值得反思。
第三,应研究解决排放标准不断加严与信赖保护原则冲突的解决方法。
经济学家认为,我国未来几十年将是以重化工产业基本特征的工业经济加速期,新的污染源必然不断增加,若维持现行标准不变,污染物排放也将会大幅度增加。为加强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和削减战略,需要不断加严排放标准。因此要尽快研究解决与环境标准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排放标准修订层面的问题,例如,如何处理现有污染源排放标准不断加严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等。
第四,把握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转变的策略和时机。
WTO/TBT协定要求技术法规和标准分离,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自愿遵守的。我国环境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环境技术标准均按标准化模式管理,不符合WTO/TBT规定,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如何转变观念,实现环境技术法规与自愿性环境技术标准的分离,应该掌握好策略和时机。
第五,国际贸易与投资带来的污染转移对环境标准的挑战。
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放标准相对宽松,还有很多生产工艺没有排放标准,国内工业排放污染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又面临着国际污染转移的压力。如何平衡包括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生产成本和国家环境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两难选择。
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我国环境标准又面对一个创新发展的大好机遇。第一,在国家战略层次上,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为环境标准的发展创造前所未有的机遇;第二,排放标准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程中的作用,日益为政府经济调控部门和企业所重视;第三,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为环境保护提供强大的技术理论和物质基础,以及创造严格环境标准的经济技术条件;第四,环境友好产品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为环境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技术基础;第五,作为政府职能必须承担的环境技术法规制定的财力投入已经增强,环境标准5年工作规划正在全面研究制定中;国家环保总局决定继续加强国家环境标准队伍建设;科学技术部正在实施包括国家标准在内的三大科技战略,环境标准发展战略与体系建设研究课题正在推进。
我们要抓住目前的机遇,共同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