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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丽生副部长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6-12-29 13:10:12 新闻来源:  作者: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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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不断增加。根据2003年度《中国水资源公报》,2003年全国污水排放量约为680亿吨。在河道、湖泊任 意设置排污口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是,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严重污染水体,加剧水资源短缺。从1997年到2003年,废污水排放量分别为584、593、606、620、626、631、680亿吨。造成了北方地区河流有水皆污,丰水地区守在河边找水吃,许多城市被迫放弃附近的水源而另外寻找新水源。如上海市曾经多次上移城市取水口,牡丹江市、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水源地都因为污染而另外建设新的水源地。南方丰水地区河流湖泊也受到污染。如长江干流沿岸城市附近水域形成数十公里的岸边污染带、南京附近的长江干流附近取水口与排污口犬牙交错,严重影响了供水安全。2003年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全流域(不包括山东半岛地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共查出966个入河排污口,淮河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水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由于水污染引起的上下游之间的水事纠纷近年来也有增长的趋势。二是,危及堤防安全,影响行洪。一些排污企业未经批准,随意在行洪河道偷偷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堤防和行洪河道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当发生洪水时,污水将随着洪水蔓延,扩大了污染区域,也使洪水调度决策更加复杂。

    1988年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显得力度不够。因此,2002年修订通过的《水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水法》确定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因此,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按照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办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分别从申请、审查到决定等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包括排污口设置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阶段、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论证报告的内容、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重点、审查决定内容和特殊情况下排污量的调整等。二是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办法》规定,《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五是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为了保证以上制度的有效执行,《办法》还规定了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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