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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起草流域性水资源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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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态保护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
2、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流域内水资源质量的监测、调查与 |
| 评价;负责发布长江流域水资源质量公报。 |
3、协助组织并负责指导拟订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生态保护规划;指导流域内各 |
| 省(区、市)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 |
| 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
4、根据授权,审定流域内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 |
|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向饮用水源区等重要水域排污的监督控制。 |
5、参与审查流域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负责取水与采沙许可中的水质 |
| 与生态环境管理。 |
6、统一规划流域内水环境监测站网,指导、协调流域内水环境监测工作;负责拟订 |
| 流域水环境监测规程和省界水体质量标准。 |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域内湿地等系统的生态保护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要水域 |
| 内源治理。 |
8、协调省际水污染纠纷,参与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发布重大水污染警报。 |
9、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
|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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