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规范规程要求各州和被授权的印第安部落详细规定水体的适当用途。考虑用于公众供水、保护鱼类、贝类和野生生物以及用于娱乐、农业、工业和航行等目的的使用价值来确定对水域的合理利用。各州和部落为某一水域指定各种用途时是根据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地理位置和风景以及经济条件来检查其是否适合于这些用途。不需要为每一个特定的水体指定用途,而是要确定支持某种用途所必须的水的特性,这样就能把具有这些特性的水体作为支持该用途的群体归在一起。
如果根据某水体的水质标准所指定的用途少于现在实际上的用途,要求州和部落根据现在实际的用途来修订水质标准。
对于任何指定用途中不包括根据清洁水法101(a)(2) 所规定的可钓鱼/可游泳的用途的水体,必须进行力所能及的分析。这样的水体必须每三年重新进行一次检查来确定是否已经获得可以进行水质标准修订的新的信息。如果新的信息表明水质已达到可钓鱼/可游泳用途标准,那么就必须把该用途列为指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