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的管理职责。为此,我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水资源〔2003〕21 号),在全市布置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工作。近日,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长水保〔2004〕20号),要求流域各省(市、自治区)认真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为圆满完成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是实施新《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管理、排污口审批、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各项水资源保护制度的核心基础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工作。同时,市局已将该项工作作为今年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并纳入了2004年度“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地务必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落实工作班子和经费,组织骨干力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大力宣传,加强对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指导
本次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由排污口设置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登记要求进行申报和登记。各地应结合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实际,加大对排污口登记工作法律依据、工作必要性的宣传力度,争取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排污口登记工作质量。
各地还应以这次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为切入点,要求排污口设置单位定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上报排污口相关资料,逐步建立排污口统计制度。
三、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月10日前,将排污口登记有关文件及时送达排污口设置单位。
(二)普查登记数据为2003年的资料。排污口设置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排污口污染物质量数据必须是具有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资料,上报时还应在登记表(附件表1-表3)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为提高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工作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排污口设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还要对区域内主要河流和水体的重要排污口进行核查。各地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排污口汇总成果报送市水文局。
四、工作经费
市级工作经费在市级水资源费中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经费可在本级水资源费或其它资金中列支。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水资源处:陈奇志,电话:89079013
市水文局:李光强,电话:89074068
张 骏,电话:67060119
附件: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要求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