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参与,是立法过程的重要一环。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能够建立公开渠道使社会各界表达观点,发挥了现代政府的一个正当功能。这表明政府开始显现出作为多种利益协调方应有的作用,而不仅仅定位为利益中的一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保障环境安全、遏制污染、避免环境纠纷的重要举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关注环保的民间组织、环评机构、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各界有责任感的公民的广泛关注。
规划环评所涉及到的都是区域性规划和大型工程,影响面和相关利益方都很广泛。我们认为《条例》应该最关注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关注在实施规划和环评的全程,尤其是立项前期就要有公共参与。当今中国社会,各种利益方的发声能力和渠道明显不同,各方博弈能力的悬殊巨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特别强调,在规划环评中,制度性地保证公共参与渠道畅通和参与过程有效可以作为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制度性救助。
我们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提及公众参与的内容,但在落实层面上远远不够。
首先,公众参与条款的可操作性差,缺乏清晰的参与渠道与参与方式。在这方面,我们需要看到明确的表述,尤其要对应不同的问题设立不同的公共参与渠道,例如公众是否在规划进行前期就可以参与,参与时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必须召开听证会、如果较大争议政府不采纳是否可以采取公益诉讼等等。
第二,公众参与应贯穿从规划前期到环评出台全程,并得到制度性保证。若在环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规来实施公众参与,应该设立问责制和行政诉讼;若由于没有公众参与而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使相关责任方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应明确环评中的“保密”与“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保密的部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若不加以详细的规定,极易成为利益集团避免信息公开的借口。除了对保密内容加以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证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得到公开。《条例》还应该对谁来公布不保密的部分、如何公布、以何种形式公布、在什么时间公布以及没有公布应该如何弥补加以规定。保密是特例,公开是常例,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作为规划内容是否公开的基本规则。
第四,环评专家库的组成要注意平衡。不仅要有工程技术专家,更要重视引入人文、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家,以使评价结果综合性的兼顾多方利益,更具科学性。
此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规划环评审查主体应该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规划环评过程中,审查者必须能够跳出部门利益,客观的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而现今只有环境保护部才能真正承担这样的角色。若如《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就会造成环评规划需要进行审查时,可以绕过环保部门而在利益部门内部或之间进行,大大降低了环评审查的力度。
原国家环保总局某官员曾说,“开展规划环评是环境综合管理的重要体现”。我们希望《条例》能够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明确落实有关公众参与和审查权等相关条款,体现政府“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落实。同时我们希望在《条例》颁布后能够真正发挥法治作用,要鼓励公众参与,尤其是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最后,我们应该注意,环境影响不仅仅影响的是自然界,对于中国人口众多的国情,更可能影响大规模的人群。因此,除了环境影响之外,规划和大型工程更应引入社会影响评价。
在我国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在为区域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后遗留的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付学费。希望随着《条例》的完善和有效推行,能够尽量减少我们为之付出的代价和付出代价的必要性。公众参与,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