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旧版回顾 | 留言板 | English
当前位置: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新闻中心
    新闻搜索   标题   正文   
 
   
 

江西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2006-12-30 10:17:07 新闻来源:  作者: 【背景色 
 】
    江西省委、省政府近日作出决定,在全省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据了解,江西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为所有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是省、市、县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和新、扩、改建项目。江西省环保局对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者的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合理分配,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凡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实行限期、限产或停产治理。同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没有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今年12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对重点污染源的审批发证工作,并建立排污许可档案。
 
 【添加到收藏夹】【打印】【关闭
上一条新闻:特稿:中国“审计风暴”聚焦制度建设
下一条新闻:河南出台新的造纸污水排放标准新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Copyright © 2006 www.ywrp.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承办单位: 武汉中水科技有限公司
水污染案件举报电话:027-66026822      鄂ICP备030290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   电话:027-82927409   邮政编码:430010